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中國

「中國」一詞古已有之,其在文獻上最早起源於西周武王時期,或指一國的都城京師,或指處於一國中土的位置。 以後因年代久遠,記載互異,含義演變更大。 從中國歷史文獻中,「中國」這一稱謂大抵可以分辨出多種不同的含意,可指京師、指帝王都城之地、指諸夏(周代王室所分封的諸國)、指春秋齊、宋地以及三國時魏國等。 以上「中國」詞義,基本上指地理、政治和文化意義。 在華夷觀念下,「中國」一詞並不具體指代任何國家,而是一種尊號。 如萬歷年間遣使給日本豐臣秀吉正式詔書上早已出現「中國」於外交文件上: 「當茲盛際,咨爾豐臣平秀吉,崛起海邦,知尊中國。」, 國體意義上的「中國」,直至1689年9月7日《中俄尼布楚界約》簽訂後,才首次正式出現在國際法條約文件上。 《尼布楚條約》也是中國第一次與歐洲國家按照國際法原則、以對等方式談判達成的平等條約, 該條約也被指是最早明確使用「中國」一詞來指代大清的國際法文件。 條約中的「中國」指蒙古和東北在內的整個清帝國。 《尼布楚條約》以拉丁文、滿文和俄文為正式文本,拉丁文是基準。 滿文本中沒有使用大清國(Daicing gurun)一詞,而是使用漢語「中央之國」的直譯(Dulimbai gurun)。 條約(拉丁和滿文本)中還規定要使用拉丁文、俄文和「中文」(Dulimbai gurun i bithe)鐫刻界碑。 翌年碑成,一面是拉丁文和俄文,另一面則有滿、漢、蒙三種文字。 另外,清方所指的「中文」不是單一文字,而是包括了漢、滿、蒙三語的複數中文(Dulimbai gurun i bi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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