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驗經驗論證(a posteriori argument)的特點是該論證的論述必然有涉及人類的經驗,例如:宇宙論、目的論、道德論、惡的存在等議題。
若單純僅只是邏輯上的辯證,當中並無涉及任何人類經驗的論證,這一類型的論證則稱之為前驗經驗論證(a priori argument),而傳統的本體論論證便是屬於前驗經驗論證。
本體論論證
本體論證明(Ontological argument)是證明上帝存在的一種理論,屬於先驗性的證明方式。
宇宙論論證
道德论
目的论
科學論證
托馬斯.阿奎那說,
本體論論證與宇宙論論證的主要差別就在於,
前者本體論論證「根據原因,所謂由於它(propter quid)」,因而是先驗的,
後者宇宙論論證則是「根據結果,所謂因為(quid)」,因而是後驗的。
關於上述邏輯轉折的主要原因,托馬斯也作過比較明確的解釋: 「
因為結果同其原則相比,顯然我們更容易認識結果,所以我們往往通過結果來認織原因。
任何結果,只要我們越認織它,就越能推論其原因。
因為結果淵源於原因,有果必定先有因。
所以,上帝的存在,從上帝本身我們是無法認識的,
但是我們可以通過認識到的結果加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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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論的論證——第一因
A. 假如某一事物存在的話,必定有推動這一事物存在的原因。
B. 宇宙是存在的。
C. 必定有一個推動宇宙存在的原因。
D.推動宇宙存在的原因必定存在於宇宙之外,否則它就會受到時空的制約。
E. 因此,推動宇宙存在的終極因必然超越出時空的範疇之外。
德國哲學家康得(1724-1804)根據他對(A)時間和(B)因果關係的二律背反學說,來爲他的懷疑論作自圓其說的辯解。
A. 時間:
正論:宇宙必然有一個起始,否則迄今爲止已有無限個時刻過去了。然而這是不可能的,因爲無限是無法被追溯的。
反論:宇宙在時間上是沒有起始的,否則在時間産生之前就有時間的存在,而這是根本不可能的。
B. 因果:
正論:事物的原因是不可能被無限地追溯下去的,否則因果的系列就沒有一個開頭,所以必然存在著一個第一因。
反論:如果說凡事都有因的話,那麽因果的系列就不可能有一個開頭,因此不存在所謂的第一因。
分析:
就康得的二律背反學說而言,並非每個事物都需要一個推動因,宇宙中的一切都是偶然的或有限的。然而,必然、第一且永恒的上帝是不需要有推動因的。
康得推理說,無限的上帝是無法通過有限的宇宙體現出來的。由於我們憑著自己的感官認識宇宙的起源,所以宇宙的形成是非物質性的。在康得看來,人頭腦中表像世界的形成要取決於某些普遍和先驗的條件,這與柏拉圖所說的寓於感官經驗背後的形式(理念)非常相似。
根據康得,人的感覺都離不開時空這兩個先決條件。然而,時間和空間都不能被視爲存在於人之外的實在。我們不可能成爲時間和空間的觀察者,它們是內在於人的固定的先驗形式。
康得認爲,空間必定是人假設出來的。空間乃是人先驗的直覺框架,而時間也並非是人經驗的産物,它存在於人的經驗之先。雖然我們經驗到了時間和空間,但它們卻不是客觀的實在。時空是人的意識的先天結構的組成部分,它們是超然的形式或理念。
康得認爲宇宙是無限的(這個觀念曾被托馬斯•阿奎拉所接受,他認爲關於神在時間中先于他的創造的說法是毫無理由可言的),這個觀點同關於宇宙的恒穩態學說 基本上是一致的。依照這個學說,宇宙是無限的,被創造出來的物質衍生於自然界,即便是自然界的法則,也不是超乎自然界之外的一次性的神迹的産物。新的物質 在繼續不斷且自發地在進行著自我創造。霍伊爾是奠立恒穩態學說的三位英國天文物理學家之一,根據這個學說,“宇宙就是一切”,沒有任何事物能超越出宇宙的 範疇之外。
在過去的三十多年中,科學界採用了愛因斯坦的相對論來駁斥康得的時空觀和宇宙是無限的觀念,表明時空都是物質性的,因此是有限的。康得所說的離開人的意識而獨立存在的自在之物或物自體,成了可以經驗到的東西(能夠觀察到和測量到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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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論deontology
把針對人的行為而 發的道德義務判斷看作更基本的、更優先的。它認為對人及其品質的評價最終要依賴於對他的一系列行為的評價,善惡的價值判斷最終要歸結為行為的正當與否,而 行為的正當與否,則要看該行為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或者行為準則的性質是什麼。例如,康德的“你應當遵守諾言”這一例子所指示的行為準則就是一種可普遍化,以人為目的和自我立法的準則,因而就構成對人的一種絕對的道德命令,而不管守諾會帶來好的還是壞的結果。在此,正當是優先於“好”的,是不依賴於“好”來確定的。
目的論:有一設計者
則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是有目的的,都是要達到某種結果的。我們可能確定某種(或幾種)“好”為最根本的“好”,為最高或最終的價值,那麼,我們就可以根據這一根本的“好”來規範我們的行為,來確定什麼行為是正當的,什麼行為是不正當的,例如,功利主義就是這樣一種目的論觀點,它首先把“好”定義為功利,然後再把“正當”定義為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好”(功利)的東西。這樣,“好”就是優先於正當的,正當依賴於“好”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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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
一、从道德本质说(moral argument ,或称人类论anthropological argument )
从镜子或平静的湖面反照出来的太阳,使我们知道太阳的形像;从人的灵魂也可知道上帝。但是反照的太阳并不能令我们完全知道太阳的发光体,更不能知道太阳内 部的构造,以及他的光和热如何能够世世代代的保持。同理,我们的灵魂,虽是上帝的形像,也不能令我们完全认识上帝。但这二者所给我们的启示,乃是真实的、 可信的。
二者都使我们看到客观的真实。太阳的反照,乃代表太阳的真实;同理,我们也可藉灵魂的表明,知道上帝。如加怀疑,乃是不合理的,而且乃是不可能的。
上文曾论及每一人的本性乃是上帝存在的明证,这个明证乃是不能磨灭的,且能令最顽强不信者起信。上帝不但有存在的明证,还有压制不住的明证,上帝乃超乎尘世的;他乃是有智慧的,有自由意旨的,道德的;他能辨别;他有权命令;他能刑罚又能拯赦。
疑者曰:上帝的存在既有如此的明证,则又何必再为此事争辩呢?答曰:我们所以要争辩,概有三个理由。第一,此虽为自明之理,但仍时有人否认。第二,人类在 现有的道德情况之下,常有强烈的试探,要否认圣洁公义的上帝之存在。第三,常有人想竭力颠倒并反驳上帝存在与本性的见证,因此我们不能不起而争辩。
二、从心灵存在说
每一个人在他的意识上有其心灵存在的明证。他自知他是有智慧有位格的。他又知他的位格非住在他的躯体里面,而乃在他的灵魂里面。躯体和灵魂乃有不同的实 质。此乃世人之共信,各国的文字也承认此不同,事实上乃无可否认;若有否认,仅为理论上主观的思辨与空想。世人又共信死后仍有意识的存在,因为灵魂不但和 躯体不同,且又高于躯体。灵魂既非从不断的既往转递衍生而来,也非从躯体而生,或自各种物质力量联合而成。因为无智的不能产生智慧的,此乃自明之理。
我们现在的境界,乃与各方面有关系:第一乃与物质,及其特性,法则与力量;第二乃是与植物;第三乃是与动物;第四乃是与心灵,使生命有更高的境界。但虽是 奇妙地互相联合,却又彼此不同,不相混淆。从我们的经验知道,仅是物质和它的力量决不会有植物的生命;植物的生命也不会变成动物的生命;动物的生命也不会 发展成为理智的与属灵的生命。经云:「各从其类」(创一21);他们之间乃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乃是不能磨灭、不能否认的事实,深印人心,已成共信; 亦为从普世人类经验中所得的结论,已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无可否认。虽有若干科学家否认此理,但他们的否认,乃违反许多先天的必然的真理,以及信仰的法 则,人类的本性,其结果将使人类知识失其根基,无所适从。这种否认乃是很危险的。上文曾加论及,物质不能产生心灵,心灵不是自有的,也非永存的。即在外邦 国家也信此理。我们的心灵乃是从万灵之父(Father of Spirits )上帝而来。
三、从灵魂本质说
自然界工作的本质,乃有两大法则和常态。此处所说的自然界,乃是指上帝所造之物。照第一个法则,一切有机体的知能、需要、愿望,必先有适当的供应,以满足 他们的需要。此于植物界乃为很显明的事实。植物乃有器官,能够选择从土壤里吸取它们的所需,使其能生长成熟;又有器官,从大气里吸收碳气;又有能力会领受 光和热;又有器官能使它繁殖,便能继续滋生,不致绝种。它们一切所需的,土壤、大气、光、热、水分,都有供应,样样齐备。动物界亦复相同。一切食物、光、 热、空气、水分,都照其需要供应;而且适于它们的器官,合乎它们的天性。倘使它们饥饿,便有器官,摄取食物,并加消化,复有拣选食物的天性。此仅一例,其 它亦然。照第二个法则,一切活的有机体,必完善发展,俾能达成其目的,发展其完全的功能,以满足其需要与愿望。
这两个法则,乃适于每一生物;惟人则不然,因为人乃有灵魂。人类的愿望,不是这世界所能完全供应;人类乃有更高的属灵的生命。第一,人的灵魂乃有智能,能 够无限制的发展。语云:「生也有涯,知也无涯」,一生求知,终难满足。第二,除了求知以外,还有灵魂的需要,这个世界不能使他满心喜乐。第三,灵魂乃有一 种此生不能使其完全满足的愿望;他乃需要一种高于他自己,无限而永恒的交契。第四,人类因其软弱、不足,且有依附之感,他不能达成其愿望,因此必有一个崇 拜、敬爱、信靠的对象,以满足其需要;而且在他监护之下,能在充满恶势力的世界,得到保障与平安,且能使其了悟人生的奥秘、,得到将来的福乐。正如动物的 饥饿得到饱足;我们灵命的饥饿也可因神而得到满足。
上帝与世人乃是不可须与或离的,正如饥渴必需饮食,人类乃渴慕上帝,此乃人类自然的、普遍的、必有的热望。所以人类必知有神,必信有神的存在。
四、从人类本性说
第一,在人类本性上,都有是非之感。孟子说:「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这种感觉,乃是直接的。我们的理知,能辨真伪;我们的感觉,能知所触之物;我们的灵 魂,也能认辨道德的本质。第二,我们道德的判断乃有特殊的明确的性质。凡是正当的,应加赞同,应当实行;凡是不当的,应加反对,应当避免。圣经说:「恶要 厌恶,善要亲近。」语云:「嫉恶如仇」、「当仁不让」。道德的责任,乃有一个「应当」(ought )之感。第三,道德的审判乃是独立的,不受意志的操纵。无人可以黑为白,以白为黑。亦不可用诡辩来颠倒是非。当做了错事,受良心责备,不可强词夺理,硬以 为是。第四,我们的良心或道德、审判,乃有权威,我们不可否认或加藐视;良心复有统治权,或加指挥,或加禁止,就应服从。此外良心还有抉择之权、赏罚之 权。良心的惩罚,乃为天罚,乃为心灵上无法忍受的痛苦。第五,道德的审判乃有法律制裁的作用,乃为我们必须遵守的准则;我们或判为是,或判为非,都须遵照 道德律。第六,这种法律,乃有权威,不能随我们的私意,作权宜之计;乃有强制作用,使我们必须遵从。第七,因此我们道德的本性,乃有一种责任感;我们为人 如何,所作何事,都应负责。这种责任感,并非对自己,亦非对社会;而乃对那位在暗中察看我们,有赏善罚恶之权的神明。罪恶的本质,乃显露在我们的良心上, 非仅为一种堕落腐败之感,而尤为一种应受惩罚的犯罪之感。有一种十手所指,十目所视,得罪于天,无所逃于天地之感。正如大卫一样,在上帝面前忧伤痛悔,对 上帝认罪,说:「我知道我的过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诗五一3-4)
人类道德的本性既有此种感受,则令我们不能不承认有一位超乎世界的位格的上帝的存在,我们要依靠他,要对他负责,这乃是我们不能不信有上帝存在之事实基 础。康德、与汉密尔顿爵士(Sir William Hamilton )虽然否认上帝存在论证的确实性,却承认人类道德的本性,使我们必信有神,神乃是有位格的。
有些人反对人类道德的本性,或则以为是教育的影响,或则甚且以为是迷信。于此我们应加驳斥。第一,道德的真理乃有其自明之光;正如直觉的理性一样,「人皆 有是非之心」(〈孟子〉),乃是无可否认的。而道德的审判乃有更大的确实性,无人相信邪恶是德性。第二,一切放诸四海而皆准的事,不能视为文化教育特殊的 作为。世人都是道德的动物,人人都有道德的责任,无人可以逃避。使徒保罗说,甚至罪人也知道有上帝的审判,犯罪的人是当死的(参罗一32)。这种畏罪之 感,便含公义上帝的意思。
我们处身于天地之间,乃为这伟大的宇宙之一员。在我们的本性上不能不问:这个伟大的宇宙是从那里来的,是谁造的,是谁在那里支持的?他有何目的?我们是什 么,是从何来?我们要到何处去?这些问题必求解答。不信者说是机会凑成的,不能解决问题。若说是必然的,也没有解决问题。因此唯一的答案,乃为有神论 (Theism )。宇宙间乃有一位自有永有的上帝,一位全智的道德完善的灵。圣经说:「起初上帝创造天地。」(创一1)这才可以说明伟大、繁殊、井然有序的宇宙及其无数 动植物的由来。又可说明人类的本性,及其所爱,所信,所敬拜,所依靠,所应对他负责的对象。圣经给我们启示,万人敬拜的上帝,他不但存在,而且乃有丰盛的 恩典,乃是至圣至善的。
五、道德论的缺陷
此说之缺陷,一则不能证明物质世界的创造者;二则人乃是有限的,不能证明无限的上帝;三则不能证明上帝的慈爱。此说虽能使我们知有一位施行公义的、有位格 的「神」(Being ),是我们应当敬爱他,服事他的至高的对象,但不能确切的告诉我们这一位是万物最初的创造者,或仅为造我们的主;他是有限的,抑或无限的;他是公义的,抑 或又是慈爱的。因此道德论(或称人类论)仍须依靠宇宙论与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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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和科學論證也常使用溯因論證和類推論證。論證可以是有效的或無效的,儘管如何確定論證是這兩個範疇中的某一個,自身也經常是大量討論的對象。非形式的,你可能期望有效的論證是強制性的,在它有能力使人信服結論的真實性的意義上。但是,這樣的有效性標準是不充足的甚至是令人誤解的,因為這更多的依賴於構造論證的人的技巧去操縱要說服的人,而更少依賴於論證自身。
論證的有效性的更少主觀性的標準經常是明顯需要的,並且在某些情況下我們甚至期望一個論證是嚴格的,就是說,堅持精確的有效性規則。這是在數學證明中使用的論證的情況。注意嚴格的證明不必須是形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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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瑪斯五路」:
1.
從運動方面證明神的存在
何現實事物皆被推動,無限溯源不可能,∴必須預設不動的動者(unmoved mover),i.e.上帝。
2.
從動力因的程序或系列獲得證明
任一事物的運動不可能是自因,終須預設第一動力因,i.e.上帝。
以上兩論證可稱為「第一因論證」(the first cause argument)。
如用現代哲學語言重述,安氐的論證如下:
一切事物的出現必有原因→/因果成無限系列
\因果成有限系列i.e.有第一因(上帝)
因果成無限系列之說是不合理的,∴須承認上帝的存在。
以上兩論證可稱為「第一因論證」(the first cause argument)。
3.
從事物的偶然性獲得證明(宇宙論論證cosmological argument)
現實存在是偶然存在,必預設必然存在(上帝)才可能。
以上首三個論證也可以稱為「因果論證」(causal argument)。
4.
從現實事物的完善程度的層級導出神的存在
現實存在者具有真善美相對的價值層次,必預設絕對完善的存在自體(即上帝)才可能。
5.
從宇宙的秩序證明神的存在(目的論論證teleological argument)
世界的現實存在活動所彰顯著的規律性秩序,表示活動的根源有一叡智存在(即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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